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_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球码保温容器股份公司

+86 0000 88888

推荐产品

  • 反渗透纯化水设备长期停机如何保养?
  • 你后悔娶了现在老婆吗?
  • H264和H265谁画质好,求回谢谢!?
  • 我的儿子随我姓,为啥婆家反应那么大?

联系我们

邮箱:admin@admin.com
电话:+86 0000 88888
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在线咨询

行业新闻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发布日期:2025-06-22 02:35:09 浏览次数: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(2017)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: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,被告人无须“自证其罪”,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,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,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,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,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。

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,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认定案件事实,必须以证据为根据;应当坚持疑罪从无…。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